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按不超过计划录取人数的105%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调取考生档案。
第十二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学校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第十三条 为鼓励和吸引优秀学生,学院面向浙江省平行志愿录取我院的2014级新生设立奖学金:普通本科高考成绩位居我院当年录取的文、理科各前5名的新生,一次性给予新生入学奖励2000元。
第十四条 浙江省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考成绩达到我校低录取分数线,平行志愿报考我校者,保证录取且满足第一专业志愿: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高中入学当年9月1日至高中毕业当年6月6日,下同)见义勇为和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集体项目获奖者须是第一作者。
(4)除“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体育比赛获奖获证者,按《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高考加分政策的通知》(浙高招委〔2010〕5号)规定执行,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的考生。
第十五条 参加新课改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应达到合格以上成绩。未参加新课改的考生和往届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第十六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学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初,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预收,即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金融学专业学费21600元/生·学年;税收学、英语、电子商务专业学费19600元/生·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19000元/生·学年;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学费16000元/生·学年。报考东方学院的学生要充分考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十八条 学院设有“东方学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近10项各类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面50%以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东方学院学生每年国家助学贷款高限额为6000元。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在浙江财经大学校园网和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网上同时公布,网址:http://www.***.cn、招生主页http://zs.***.cn或http://www.***.cn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方式:
浙江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0571—87557480。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0573-87571501。
招生联系地址:浙江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邮编:310018。
招生信箱:cyzsb@***.cn。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014年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录取原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