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二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我校承认考生其中高一项加分,且高不超过20分。投档后,我校按照考生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或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实行“新课程改革”的省区,在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情况下,重点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成绩。
第十三条 除特殊招生类型外,我校不认可任何降分投档政策。对于各省(区、市)按投档规则投档的考生,如因考生投档排序分相同而导致投档人数超出招生计划数,我校将加投招生计划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专业时,我校根据考生填报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设置1分、2分或3分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各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相同,具体分值设置以能使我校所录考生总体专业志愿满足率达到大时的级差设置为准。
第十五条 所有已投档考生分科类(或选考科目)按实考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实考分减掉一个分数级差进入第二个专业志愿排队,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我校在江苏省录取时,各专业选测等级要求为A+、A,明德英才夏令营资格生要求为2B+,圆梦计划、国防生、艺术特长生选测等级要求为2B。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类考生的选测等级按江苏省考试院的规定执行。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分数级差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我校在提前批次和第一批次录取时,在第一学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中法学院优先录取有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单独进行招生。
第十九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大学制定的《中国人民大学招生体检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我校为武警部队定向招收、培养国防生,在提前批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我校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等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法语(国际财经传媒方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和法语语种的考生;国防生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国际政治、理科试验班(信息与数学)等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将采用英语授课。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国民经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学习期间三分之二左右的专业课程采用英语或法语授课。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英语口试,考生须参加且应成绩合格。外语类保送生无此项要求。
第二十三条 我校保送生、明德英才夏令营、圆梦计划和国防生只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其中国防生只招收男生。
第二十四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只录取经我校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美术学五个专业将按“美术学类(含设计)”专业名称公布分省招生计划。
第二十五条 我校明德英才夏令营资格生、圆梦计划考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国防生、艺术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录取办法,按照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和考生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港澳台侨生的录取办法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我校学费标准为:外语类专业每学年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10000元,中法学院专业为每学年60000元,其他专业一律为每学年5000元。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另外,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650-1200元;中法学院学生住宿费在国内约为2700元/年,在法国期间按照法国当地合作高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校招生咨询电话:400-0123-517,本科生招生网的网址:www.***,电子信箱:zsb@***.cn。考生填报志愿期间各省(区、市)招生咨询组联系方式详见本科生招生网。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因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省(区、市)内范围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我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我校在所在省(区、市)公布的本科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