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根据《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凡参加我省当年夏季高考取得成绩且在高考统招批次录取时未被录取的考生,均可向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申请注册入学。
凡已在山东省高考统招批次录取时被各类高校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再申请注册入学。
考生必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陶瓷艺术设计专业不招收色觉异常者)。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无口试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四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陶瓷艺术设计;招生计划:文史类37人,理工类25人。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根据规定未完成统招计划可以转入注册入学计划,调整后的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陶瓷艺术设计专业(注册入学)收费标准:8000元/年。
学生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注册入学录取工作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专门设立的网上管理平台进行。注册设两个轮次,每轮均包含考生申请、学校审核、考生确认三个过程。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2014年的注册入学招生文件规定。
我校严格遵循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招生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于参加山东省美术类统考且获得专科以上合格证的考生,先将其美术统考成绩折半后加入高考总成绩中,再与其他考生高考成绩一同排序,按照高分到低分顺次录取(夏季高考文理科分别排序)。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在总成绩排序后,分数相同情况下可以优先录取:在高中阶段获奖的考生;有艺术类特长的考生;经考生所在学校特别推荐,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发展潜质,并经我校认定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山东省招生考试信息网,学校招生信息网,招生咨询电话,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新生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无故一周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凡我校注册入学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非注册入学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通过奖、贷、助、补、减等办法进行资助。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职注册招生组织机构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