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6年8月14日出台一个31号文件,题目是《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从2006年9月开始,各地在读和新招收各类技师专业学制学生,原则上实行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制度”,“预备技师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和编号并提供查询服务”。
文件还规定:“预备技师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预备技师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2年后(工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缩短),可申报参加技师综合评审和业绩评定。合格者按规定核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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