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云南民族大学(国标代码:10691),成立于1951年8月,是一所培养各民族高级专门人才的综合性大学,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云南省属重点大学,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校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学校实行一校两区多点办学,在昆明拥有莲华校区、雨花校区(呈贡区雨花片区三号),在玉溪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临沧市、丽江市等拥有多个合作办学点。
第三条 云南民族大学面向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各民族考生。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云南民族大学2014年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六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合格的前提下,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它志愿上线考生。
第七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专业志愿的顺序,择优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能录取,对服从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在云南省招生若需征集志愿时,二本批次文史类、理工类只征集少数民族考生。
第九条 同等分数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若同等分数的均为少数民族考生,则优先录取与招生专业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
第十条 认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性加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青海、新疆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2014年云南民族大学普高本专科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