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按二等奖第五种情形和三等奖申报获得奖励的新生外,其他新生奖学金一次性由计划财务处发放给学生。
(二)按二等奖第五种情形和三等奖申报获得奖励的新生,奖学金的发放方式为: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发放奖学金金额的50%;剩余奖学金待该生在校学习期间代表学校取得以下成绩之一后再发放:
1.排球项目:
(1)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
(2)获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八名;
(3)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大学生比赛前两名。
2.田径项目(单项):
(1)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
(2)获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八名;
(3)获重庆市大学生田径运动会第一名,或者所获等级基础上降幅在5-10%以内(短跑、跳高降幅在5%以内;其他项目降幅在10%以内)。
第十一条【资格取消】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奖励资格:
(一)进校后经复查,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二)被取消入学资格的。
第十二条【奖项取消】对获得新生奖励的文体特长学生,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学校正常训练比赛,不服从学校安排的,由相关管理单位提出建议,取消当年及以后学年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疑问解释】本办法学校授权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西南政法大学优秀本科新生奖励办法》(西政校发〔2014〕284号)同时废止。
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优秀本科优秀本科新生奖励的各等级奖项由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评定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