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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西南大学本科招生招生计划及就读地点

2014年西南大学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及就读地点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04-02 10:46:12 解决时间:2017-05-19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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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就读地点

第十一条 2014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10020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在提前批和本科第一批录取的学生就读于校本部(重庆市北碚区);在本科第二批录取的学生就读于荣昌校区(重庆市荣昌县);在本科第三批录取的学生以及视觉传达设计(应用技术本科)专业学生就读于应用技术学院(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石支路500号)。

第十三条2014年学校在重庆市、四川省对部分农科类专业继续进行招生改革试点,即在本科第一批设立单独招生代码,以“西南大学(农科类)”名称招生录取,专业包括:农学、农村区域发展、园艺、植物保护、蚕学、动物科学(含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含农业资源与环境、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林学)、茶学等。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的各类学生(运动训练、保送生、优秀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升科学生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五条 报考自主选拔(含面向贫困地区农村户籍学生专项自主选拔),以及具备保送生资格报考保送生的考生,须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测试。

第十六条 报考国防生的考生,须参加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区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审、面试、体检(与报考军校考生同步)。

第十七条 报考艺术类各专业的考生,必须按省级招办规定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相关专业省级统一测试(以下简称省统测),并且取得专业合格证。除辽宁、黑龙江、江西、甘肃、广西、青海的音乐类专业和辽宁、黑龙江、江西、甘肃、安徽、河南、湖南的美术类专业之外的艺术类考生,均须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并取得专业合格证。

第十八条 报考体育教育专业考生,须参加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报考运动训练专业考生,须参加由学校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规定组织的专业和文化考试;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考生,须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少数民族预科升科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升科考试。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要求组织自主选拔、保送生测试和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各类别各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招生计划的105%-110%,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120%。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及投档顺序对达到学校在当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实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根据专业分数级差(级差总分值一般不超过5分)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认可国家政策性照顾加降分政策,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学校以考生必考科目加学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同等条件下学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部分本科专业分别按学科大类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统一按大类学习基础课程,两年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六条 自主选拔(含面向贫困地区农村户籍学生专项自主选拔)合格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自主选拔录取相应批次第一院校志愿报考学校,如专业服从调剂,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检合格,学校确保录取。

专业安排办法:高考成绩加20分后参加专业选择。若加分后仍不能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免费教育师范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国防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三十条 定向生的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只招收填有我校此类志愿的应届考生,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我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通过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收的考生,本科毕业后须到西藏基层工作不少于5年。

第三十一条 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原则上应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其中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并对英语单科成绩有一定的要求。其它各专业考生不限制外语语种,但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三十二条 报考自动化类(自动化专业)、计算机类(软件工程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的招生批次及代码填报志愿。本项目只招收填有专业志愿考生。

计算机类(软件工程专业)系我校与澳大利亚迪肯大学合作办学,在西南大学学习两年,成绩合格并取得赴澳签证者,赴澳大利亚迪肯大学学习两年。达到两校相关要求者,西南大学发放普通高等教育软件工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工学学士学位证书,迪肯大学发放信息技术学士软件开发专业学位证书。

自动化类(自动化专业)系我校与澳大利亚西澳大学合作办学,在西南大学学习前三年的本科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赴澳签证者,赴澳大利亚西澳大学学习两年研究生课程。达到两校相关要求者,西南大学发放普通高等教育自动化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工学学士学位证书,西澳大学发放自动化专业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对报考艺术类各专业的考生,在录取中计算排序成绩时,在学校组织了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在学校没有组织校考的省(参见第十七条)则以参加省统测专业成绩为依据。高考文化各科中凡有一科为零分者,学校不予录取。

(一)音乐学(免费师范)、音乐表演、舞蹈学、视觉传达设计、绘画、雕塑、播音与主持艺术、视觉传达设计(应用技术本科)专业的录取规则为: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重庆市音乐类考生,其专业成绩为重庆市音乐类统考成绩加上我校面试成绩所得的综合分)的情况下,在同一省区内按专业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音乐学专业(注:不含师范)专业的录取规则为: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重庆市音乐类考生,其专业成绩为重庆市音乐类统考成绩加上我校面试成绩所得的综合分)的情况下,在同一省(自治区、市)内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该专业文化成绩合格分数线为: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高考普通文理科文化成绩二本批次线(非艺术类)的75%。

(三)戏剧影视文学、编导专业的录取规则为: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的50%和专业成绩相加所得总分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分数=校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50%)。

(四)美术学(师范)专业的录取规则是: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相加所得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分数=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

(五)对第三至四款所涉及的艺术类专业,在要求艺术类招生计划分文理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文理科招生计划,依据录取规则分别排序录取。在艺术类招生计划不分文理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将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文理科文化成绩二本批次线为基准,对理科考生的文化成绩按一定公式折算后和文科考生一同按录取规则排序,择优录取,折算公式如下:

理科生文化折合分=理科生文化总分×(普通文科二本批次线÷普通理科二本批次线)

(六)报考音乐学(师范)、音乐学、美术学(师范)、体育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外语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60分(150分制);其余各艺术类专业的外语成绩要求视生源情况而定。

第三十四条体育教育(师范)专业的录取规则为: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对该专业有明确的投档排序规则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时按投档成绩排序,兼顾单项成绩和其他特长,择优录取。对该专业没有明确的排序投档规则或将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考生按志愿全部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我校将按专业成绩排序,兼顾单项成绩和其他特长,择优录取。

第三十五条 除国防生外,学校各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其中,对考生身高的特殊规定如下:

体育教育(师范)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专业特别优秀者身高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学校实施按学分收取学费,其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免费教育师范学生入学时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并与学校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入学时须与学校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培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

第三十九条 国防生新生入学须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并接受学校和解放军驻校选培办组织的资格复审复查。复审复查合格者正式确认其国防生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国防生资格,按教育部及学校有关招生和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奖、贷、勤、助、减、免、补”的奖助学体系,帮助表现良好、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十二条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招收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资格的学校,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具体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原来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有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 2017-05-19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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