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校国标代码:10703。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中央与陕西省共建,以陕西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培养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四条 本科生实行“书院―学院(学科)制”人才培养模式,按规定颁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校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3号(雁塔校区)、西安市草堂寺景区草寺东路(草堂校区)、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南路109号(幸福校区)。学生就读校区由学校按照现有资源统一安排。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学生处、教务处、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录取及日常工作,归口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和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2014年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