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西安交通大学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西安交通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全国重点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首批重点建设的七所大学之一,也是“985工程”首批重点建设的九所高校之一,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部标代码为10698,英文名称为Xi’anJiaotong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位于陕西省省会西安市,分为兴庆校区(东校区,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雁塔校区(西校区,西安市朱雀大街205号)和曲江校区(西安市雁翔路99号)。
第四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分类,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西安交通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副校长、纪委书记、招生办主任等组成。
第六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西安交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组,招生组负责所在地区招生宣传和高考咨询;招生组组长由招生办公室聘任。
第八条 西安交通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九条 2014年西安交通大学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优化生源结构,提高招收农村学生比例,综合考虑各省生源数量、质量等因素编制分省计划。在各地区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等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或考试院编印的《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条 西安交通大学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主要用于录取以下考生:(1)经我校选拔,获得自主选拔资格和“自强计划”(农村自主选拔)资格且符合我校录取条件的考生;(2)经我校选拔,符合相关录取条件的保送生和少年班考生;(3)获得我校文艺特长生资格和体育特长生资格且符合我校录取条件的考生;(4)获得我校美术学类、设计学类专业和书法学专业合格证且符合我校录取条件的考生;(5)少数民族预科转入学生以及录取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考生;(6)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西安交通大学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2014年西安交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