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国家、省有关勤工助学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学工、党群工作、教务、科研等行政部门和各二级学院,指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及各有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的单位须指定专人分管或兼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2014年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