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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职责

2014年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工作职责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6-28 11:35:00 解决时间:2018-04-2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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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学生可自愿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学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部门)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学生有权要求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协调解决在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声誉。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低工资标准或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四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组织负责管理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对各单位(部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每学年评选3个“优秀勤工部”、10位“励志成才个人”、10位“优秀勤工学生干部”以及占勤工助学学生15%比例的“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技校网数据中心 2018-04-2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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