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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春季招生录取规则

2014年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春季招生章程录取规则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9-27 18:18:00 解决时间:2017-05-19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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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对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学院使用天津市美术专业联考成绩,也承认其他院校的美术专业考试成绩;在美术专业联考(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春季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队,并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有调整,以天津市招生委员会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准。

第十三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学院在接到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形式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可通过市招办公布的查询电话、我院的咨询电话或登陆我院招生网等方式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依据《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七条 学院设有多种形式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保障了贫困家庭学生的就学,激励了优秀学生的发展。为特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八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4年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春季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招生咨询过程中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学院网站、咨询电话、邮寄录取通知书公布。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地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1号

邮编:300350

电话:4006-246-357 022-27391636

网址:http://ww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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