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校录取依据考生填报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情况下,严格按各省市投档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我校招生的艺术类各专业文理兼收;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三条考生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省专业课统考并合格,且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的出省条件;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控制分数线;英语高考成绩必须达到学校当年规定的低分数标准。
第十四条录取时,按照在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根据考生的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具体收费按照天津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一周内进行复查,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时,遵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2:
天津理工大学聋哑学生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细则
2014年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录取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