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政策,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春季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录取分数优先、结合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进行专业调剂;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在录取过程中,如个别专业报考相对集中,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招生计划分配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五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以文化课考试成绩为依据,在专业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学院在接到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采取邮政快递或其它方式公布录取结果,考生也可通过学院招生咨询电话或学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七条录取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并办理交费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录取资格处理。
第十八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入学后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注册后,我院依据《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普通高职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学院设有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核达到毕业标准者,颁发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毕业证书。另经考核合格者,还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4年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春季高考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做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2014年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春季高考招生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