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关键环节。为确保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3号)文件精神以及辽宁省招考办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规则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三条 各培养单位要切实重视此项工作,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分类考核、结构优化、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切实发挥复试作用,强化复试考核筛选功能,保证研究生录取质量。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具体负责向各培养单位分配招生名额、确定复试分数基本要求、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各培养单位制定的复试工作方案、具体复试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程序、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调剂方案,对各培养单位的复试工作进行监督,审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调剂和拟录取名单等事宜。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复试专家组。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研究生培养和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相关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及导师代表等;招生复试专家组组长由相关学科带头人(负责人)担任,由不少于5人的研究生导师组成,秘书1人。根据参加复试人数情况可成立若干招生复试专家组。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培养单位学科特点的复试标准、程序和调剂方案,并报研究生院审定、备案。
(2)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组织成立本单位招生复试专家组,指导并培训招生复试专家组进行相应的复试考核工作,确保复试工作公平、公正。
(3)负责确定考生(含同等学力考生)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科目、评分标准、程序,并组织实施。
(4)负责审核各招生复试专家组的复试记录、复试结果和考生的其他情况。
(5)负责确定拟录取名单和申请调剂名单,负责对参加复试而未予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七条 招生复试专家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相关复试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考生的笔试(含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工作。
(2)负责做好复试考生的面试工作。
招生复试专家组成员在面试时需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应召开招生复试专家组会议,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复试人员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第八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人员对考生复试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初试准考证;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供学生证原件、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证明1份以及教育部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4.非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出具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在境外获得的学历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无原件考生一律不准参加复试。
5.政治审查表;
6.本科学习期间成绩单(作为复试参考);
7.报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高职高专(应届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考生还须提交在具有资质的本科院校教务处出具的8门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大学外语四级合格证书或大学外语四级成绩单(≥425分)或国家公共外语三级考试合格证书、报考导师同意函;
8.为在复试中全面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考生可提供获奖证明及发表的学术成果材料等。
第九条 在资格审查中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其复试资格;对审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随时取消录取。
第十条 研究生院在进行资格审查后,向各培养单位下达参加复试人员通知单。
2014年沈阳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