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年度复试时间为4月1日至4月3日。各培养单位须在3月28日前向第一志愿参加复试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专业学位考生复试科目及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在网上公布复试名单、复试工作标准、复试方式和主要内容,并确保通知到位。对于部分路途遥远的考生应尽可能通过电话通知,并做好电话记录。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规定已完成复试。
第十二条 统考生参加复试人数原则上为拟招统考生数量的120%(上线人数超过120%的专业按120%考生数复试),按初试总分由高至低选取。
第十三条 复试具体方式
1.外国语笔试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辽宁省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意见》(辽招考委字[2010]9号)文件精神,2014年研究生复试包括外国语笔试内容,考核内容和方式由研究生院委托外语教学部完成,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满分100分(均为客观题,无固定题型),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2.专业课笔试
专业课笔试是对本学科的基本知识或实践(实验)能力的考核。有条件的学科、专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组织实验考核,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内容和方式由各培养单位自定,其分数计入复试总成绩。考试由培养单位自行组织,考试时间为2~3小时,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试题由培养单位自行命制,试卷由培养单位组织集体评阅,试卷成绩在规定时间报研究生院。
3.综合面试
综合面试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考生情况,考查其综合素质和考生所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综合面试满分100分,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计入复试总成绩。
(1)具体要求:
①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并指定1名秘书做复试记录,复试小组对每名考生的作答情况要有现场记录和评语,并妥存备查。
②面试过程中要求测试考场与等待场所分离。开考后,除考场工作人员和应试考生外,任何人不准出入测试考场和等待场所。
③面试考生多的学科(专业)可按题分组面试。
④复试小组在评分前要召开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标准。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计算平均分,复试小组成员的评分高于或低于平均分的10%(不含10%)时,视为该分数无效,去掉后,重新计算平均分。
(2)面试评分标准:
①外语能力(20分)
试题结构为两部分:A.两段对话,用以介绍考生本人的自然情况,每段回答要求用词不少于50个;B.考生朗读1段短文(150词),然后回答主考针对短文内容提出的问题。
外语能力测试主要考察三个方面:
A.语法与用词的准确性、语法结构的复杂性和词汇的丰富程度以及发音的准确性;
B.话语的长短和连贯性;
C.语言的灵活性和适合性等诸多因素来测评考生的外语听、说能力。
表一 外语能力评分标准
外语水平评定成绩1能用外语就指定的题材进行口头交流,基本没有困难16-20分2能用外语就指定的题材进行口头交流,虽有些困难,但不影响交流11-15分3能基本听懂问题,能用外语就指定的题材进行简单的口头交流6-10分4能听、说50%以下0-5分
②专业知识及基本实验技能(50分):
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表二 专业知识及基本实验技能评分标准
序号 掌握程度评定成绩180―100%41-50分260―80%31-40分340―60%21-30分420―40%11-20分50―20%0-10分
③综合素质和能力(30分)
A.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10分);
B.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10分);
C.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10分)。
4.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两门涵盖本学科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的考试。试题由培养单位负责命制,加试科目名称不得与初试科目和培养单位复试中的专业综合课笔试科目相同。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均为100分,60分及格,不计入复试总成绩。加试时间统一安排在各培养单位复试前,任何一门课不及格(不足60分)则不能被录取,不再进入复试程序。加试成绩报研究生院备案。
5.心理素质测试
心理素质测试采用网上问卷方式,测试结果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复试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将考生成绩汇总,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研究生院,考生复试的原始材料留培养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总成绩的计算办法。复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复试总成绩满分为200分。总成绩=复试成绩+初试成绩。
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总成绩相同者,按初试成绩排序;初试成绩再相同者,按初试科目中外语、业务课一成绩排序。
第十六条 复试不合格的确认。
第十七条 复试小组成员要严格按照各培养单位的复试标准和办法评分,评分要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各培养单位须在复试结束当天公布考生的复试成绩。
第十八条 调剂的组织与管理。各培养单位由主管研究生院长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调剂工作,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调入。
第二十条 调出。
第二十一条 根据《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沈农大研究〔2012〕9号)第二十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和复试结果进行指导与审查,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研究生院将组织复试督导小组对各培养单位的复试过程进行监督和巡视。
第二十三条 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所有参加复试及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教育部有关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对有些考场还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第二十六条 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受理投诉和申诉应规定时限。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各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及复试小组进行复议。申述电话:024-88487057。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2014年沈阳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复试时间、比例及内容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