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省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评价、多元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办法: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组织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评价成绩相同时按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考成绩进行排序录取。
综合评价成绩由高考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三部分组成。
综合评价成绩的计算方法为:高考成绩×40%计入综合评价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A、B、C分别按90、80、60分计,若有合格表述的按照60分计,相加所得成绩×40%计入综合评价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A、B、C分别按90、80、60分直接计入综合评价成绩,若有合格表述的按照60分计入。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有D或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学院也自觉接受省教育厅、省招办、省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等各项要求,确保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 按照省招办的要求,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分为公示、预录取、报到、录取备案等环节。
1、9月11日学院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含考生姓名、身份证号、考生类型、高考准考证号、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拟录取专业等信息)上报省招办。
2、9月18日省招办公示预录取考生名单,学院向已公示的考生发放预录取通知书和报到须知。
3、9月26日预录取新生持预录取通知书到学院报名,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4、9月29日学院到省招办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并给考生补发正式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 学费:按陕西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学费每生每学年5500元。按年度收取。
第十六条 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十七条 被预录取的新生,须按规定的报到时间来学院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提出请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无故延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身体复查、新生资格审查。凡体检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或资格审查有舞弊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由我院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并颁发教育部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学生在学费标准、培养方式、学历文凭等方面和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咨询电话:029―33732000 33732444
网址:http://www.***
邮箱:zsb@*** http://www.***/zhaojiu/mailto:zsb@***
第二十三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2014年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综合评价招生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