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规定: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指缴费时学院未开学)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凡因违纪受到学院开除学籍的学生,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一律不予清退;代办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后退还;退费计算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算起。
上述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终核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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