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由财务处根据鲁政办[2008]65号文件规定,按月计算退还剩余学费、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十三条 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招生办电话:0531―82051817
招生办传真:0531―82052356
招生办地址:济南市玉函路45号(市中校区) 邮编:250002
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399号(长清校区) 邮编:250300
学校招生网站:http://zsjy.***.cn
招生咨询电子邮件:zske2356@***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山东女子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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