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已经参加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春、夏季招生报名的考生均有资格报考我院单独招生。文理类和艺术类招生计划只招收夏季高考报名考生,且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省美术统考专科以上合格证;参加春季高考报名的考生,其单招报考类别,必须与本人春季高考所报专业类目一致。
第十二条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均按照《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各专业招收男女生的比例没有限制。
第十四条免试条件:见本章程“十”“免试录取”。
第十五条(一)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考生类别科 目考试形式分值4月13日09:00―11:30夏季高考(含艺术类)语文、数文、英语笔试45009:00―11:00春季高考语文、数文笔试30013:30―15:30春季高考专业技能(建筑工程技术--CAD绘图、工程造价--工程算量)上机150
第十六条(二)考试科目及形式:夏季高考文、理考生考试内容为文化基础测试;春季高考考生考试内容为文化基础测试+专业技能测试。
1、夏季高考文、理考生(含艺术类)文化基础测试采取笔试的形式,考试内容参照普通高考基本测试内容,总分450分(语文150,数学150,英语150),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外语测试语种为英语,根据上级精神外语语种不限,但我院公共外语为英语,其它语种入校后需改学英语。
2、春季高考考生文化基础测试采取笔试的形式,内容参照普通高考基本测试内容,总分300分(语文150,数学150),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业技能测试采取上机的形式,主要考核专业基本知识掌握能力,总分15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填报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考生,技能测试考试科目为《CAD绘图》;填报工程造价专业的考生,技能测试考试科目为《工程算量》。
第十七条考试成绩确定:考生考试成绩均以原始分计入录取总分。
第十八条考场设在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第十九条考试严格按照《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执行。我院成立单召考务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考试管理过程,严肃考风考纪。
第二十条文化基础考试由我院委托校外相关专家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和考试大纲要求命题,主要考查考生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能测试由我院组织专家命题。命题依据学院制定的《CAD绘图》、《工程算量》考试大纲。
第二十二条评卷工作我院将科学合理的制定评判标准,加大信息公开及结果公示力度,确保考试评判工作公正、透明。
第二十三条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要求,实行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学校负责的体制,按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专业确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若所报专业已满,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以录取。
第二十六条考生成绩相同的情况下,获得如下奖励的考生优先录取:
1、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三好(优干)荣誉称号的品学兼优的考生;
2、高中阶段获得由地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发明、创新等大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3、在市级及以上体育、文艺等方面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获三等奖以上的,以及取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的考生;
4、高中阶段获得由地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比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5、其他学院认可的特长。
第二十七条已被本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享受相同待遇。但不能再参加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考,也不能被其它高校录取;未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考。
第二十八条单独招生录取的学生与参加高考的考生统一时间入学,学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内到我校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
第三十条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对在新生复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学籍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及退费按照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制度
1、奖学金、助学金: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
2、勤工助学:为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3、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协助办理助学贷款。
4、学校为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设立绿色通道。
第三十四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单独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
2014年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单独招生报考对象和报考条件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