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教育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法人财产
(三)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益服务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节 理事会构成和职责
(一)审议和提出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学校管理层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学校的财务预决算;
(五)审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六)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七)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理事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二)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学校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定期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形象及教师的师德、业务水平及校长的工作予以评价;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认真履行职责,公正、诚信进行决策;
(四)承担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五)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六)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七)积极参加理事会活动,认真履行职责,为学校改革发展献计献策和提供指导、咨询、帮助。
(八)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多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九)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本人要求解职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理事长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签署理事会决议有关文件;
(四)督查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2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政府方代表3名:分别是清远市人社局1名、清远市财政局1名、清远市教育局1名,均由政府部门委派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出任;
学校方代表3名:校长1名为当然理事;行政管理人员代表1名、教师代表1名(由校务会议推选,经教代会审议通过产生);
社会方代表3名:合作企业代表1名、家长代表1名、职教专家1名。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理事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
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第十八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第十九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由市教育局任命。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任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派或委托的其他理事代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3次会议;临时会议可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也可由行政负责人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议,并确定会议主题;
(二)拟定会议通知;
(三)提前十天以上将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所有理事;
(四)召开会议讨论;
(五)投票表决并形成决议;
(六)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须经全部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
(三)审核预算、决算。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印发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校长、副校长、书记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
管理层中校长、副校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任免。党委书记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产生。
第三十五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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