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组织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电话:0532-86080340。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按时报送到各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并及时通过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信息网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专设媒体规定的栏目公布。
第十五条 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和学校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大类名称报考及录取:考生填报学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志愿时,应将大类包含的所有专业作为一个专业,只填写被指定为大类名称的专业及其代号,录取时专业名称也按大类确定。
被大类专业录取的新生,在入学后填报专业志愿,学校根据新生高考成绩、专业志愿和专业计划在大类内确定具体专业。其中,土木工程(大类)选择建筑学专业和园林(大类)选择风景园林专业的新生,均须加试绘画基础。
第十七条 按教育部要求,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体制,根据考生电子档案综合信息和考生成绩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再择优录取第二志愿及征集志愿的投档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九条 文史和理工类各专业按“文化分数优先”的原则,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即在投档考生中,学校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符合调剂志愿录取的随机安排到有空余计划的专业。在内蒙古执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此外,专家参与录取改革试点的专业在山东省内执行不同的录取方式:先按照“专业一志愿优先”的原则,对试点专业一志愿投档考生进行考核录取,由学校专家组根据高考及高中阶段相关科目成绩进行综合评价检测,按实际计划确定更适合在该专业发展的考生名单,剩余考生参加其它专业的正常录取。专家评价检测方式按《青岛农业大学2014年专家参与录取招生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美术类各专业执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即:
1.在山东省内投档考生中,学校分文理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按省统考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2.在山西、黑龙江、天津、广西各省份投档考生中,学校分省份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编导专业:
1.在山东省内投档考生中,学校分专业分文理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2.在天津、黑龙江、广西各省份投档考生中,学校分省份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考生在录取时及入学后均要按省教育厅规定进行多方面的资格审查。凡被检查出有不符合录取规定的疾病,以及存在舞弊行为的,均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提前公布的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将按山东省物价局新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
1.学校设立各类奖学金,如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以及学校不同等级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同类别单项奖学金、毕业生服务西部奖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助学金等。
2.设立新生奖学金,在山东省文史和理工类本科二批第一志愿被录取,成绩超过本科一批线50分的考生,入学经复查合格后可获得奖励10000元。
3.设立优质生源基地新生奖学金,专门奖励本科第一志愿被录取的优质生源基地高分学生。
第二十六条 困难学生资助:学校主要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党支部扶持以及社会助学等形式帮扶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及求职择业。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毕业成绩合格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达到规定标准的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电话:0532-86080517、86080055。
***:zsb@***.cn。
3.招生信息网:http://zsw.***.cn(设有在线咨询)。
4.通讯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邮编:266109。
5.学校网站:http://www.***.cn。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对以青岛农业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此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edu.gov.cn/)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http://gaokao.***.cn/)查阅。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相悖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青岛农业大学负责解释。
2014年青岛农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组织机构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