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平职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平职学院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个人和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平职学院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2014年学院面向河南、河北、云南 、山西、内蒙古、安徽、吉林、山东、四川、贵州、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4个省(自治区)招收专科生。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规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学校招生计划,按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或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给予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我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办法:按专业成绩上线,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取满计划为止。
第二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一条 男女生比例:我院除煤矿开采技术、矿井通风与安全、矿井建设三个专业不招收女生外,其它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学费标准:文科类3600元/生/年,理工类3900元/生/年,艺术类4600元/生/年,医药卫生类4400元/生/年。
第二十三条 奖助措施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凡在校期间成绩优异、家庭经济困难者都可申请,经学院审核认定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或资助。
2、优秀新生奖学金:凡报考我院且成绩优异的考生,学院设优秀新生奖学金,一等奖每人3000元,二等奖每人2000元,三等奖每人1000元,新生入校后一次性发放。
3、学年综合奖学金:在学习成绩突出的基础上,对德、智、体进行量化综合评定,优秀者每人给予1000—3000元奖励。
4、助学活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和顶岗实习等活动,弥补学费和生活费。
5、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到校后申请助学贷款,解决学费或生活费所带来的经济困难。
第二十四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院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院有权做出清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以平职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平职学院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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