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统筹利用现有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全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按月或一次性发放给受资助学生,各市、县(区)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第十三条 各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僦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团难学生。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及时停止其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并于每学期末将受助学生受助情况报告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因学生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所结余的国家助学金,继续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资助。
第十五条 各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上级下发文件、本校实施方案、学生申请表、各类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学校公示文件、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挡备查。
第十六条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督、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绝对禁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规操作现象,发现上述情况者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冢庭经济困难学生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