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生因本规定第1、2项情形被淘汰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因第3项情形被淘汰的,不再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因第4项情形被淘汰的,视情确定是否退还国防奖学金。
报考研究生
国防生本科毕业时,经军区政治部干部部批准,可报考或推荐免试攻读军队院校、签约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报考的专业应符合军队建设需要。考取地方高校研究生的,保留入学资格,按目前的政策,先到部队工作1至2年后返校学习。
国防生毕业到部队工作后按军队有关规定报考研究生,报考的院校、专业要服从军队建设需要,需经军区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同意。
岗前培训
国防生毕业后,统一安排到军队院校进行岗前培训。
分配去向及原则
根据总部下达的分配计划,军区制定方案,并做好分配和派遣工作。按照“专业对口、人尽其才”的原则合理确定岗位和去向,在保证军队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兼顾本人的实际情况和意愿。
职级待遇
国防生的军龄,夏季毕业的从报到当年6月30日算起,春季毕业和实行弹性学分制于其他时间毕业的,从到部队报到之日算起。首次评授军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军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毕业生职(级)、军衔及工资标准:本科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暂按排职(或专业技术14级)、少尉军衔确定工资标准。见习期满后,按副连职(或专业技术13级)、中尉军衔确定工资标准,分别从毕业当年6月30日或批准入伍之日起执行;硕士研究生,按正连职(或专业技术12级)、上尉军衔确定工资标准;博士研究生,按正营职(或专业技术10级)、少校军衔确定工资标准。毕业或接收入伍当年的奖励工资,依据首次确定的职务、军衔等级,按规定的标准发放;对到驻边远艰苦三、四类地区部队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定为副营职(或专业技术11级);本科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国防生毕业入伍后,除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外,还享受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其在高校的学习时间计入住房补贴年限。符合随军条件的,其家属可办理随军。军队根据需要,定期选送现役干部到军内外相应院校、培训机构进修或出国留学。军队干部到地方高校攻读研究生或出国留学,职级待遇和工资福利不受影响,由军队正常保障。
服役年限
根据《现役军官法》和《文职干部条例》有关规定,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服役的低年限分别为:排职8年,副连职10年,正连职12年,副营职14年,正营职16年,副团职18年,正团职20年。按照有关规定,毕业国防生一般5年内个人不得要求退出现役。符合退役条件的,经组织批准,可转业到地方工作。
退出现役的安置
军官退出现役后,有四种安置方式:一是计划分配,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工作和职务;二是自主择业,对适合条件、本人要求的可选择自主择业安置,由政府按月发放退役金;三是复员,一次性领取复员费,地方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四是退休,对适合条件的可选择退休,按月领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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