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我校通过南京医科大学招生咨询网(http://zs.***.cn)或校园网(http://www.***.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第十二条 经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批准,2014年我校面向江苏省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1400余人。各专业招生计划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 我校在教育部和江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江苏省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执行国家与江苏省有关加分与降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五条 我校2014年招生专业分为自然科学专业和人文社科专业两大类,自然科学专业类需选测物理,人文社科专业类需选测历史。各专业选测科目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我校各专业对江苏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本一批次要求选测科目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达到4C,技术科目合格;本二批次要求选测科目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达到4C,技术科目合格。
第十七条 对符合我校选测科目要求及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的进档江苏考生,选测科目有一门达到A+则加5分参加专业投档。
第十八条 我校本一批次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2分、1分、1分、1分、1分。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考生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考生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仍相同,优先录取选测化学的考生。以上各项都相同,则按照必测科目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排序。
第十九条 我校本二批次根据“专业清”原?则,按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考生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考生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仍相同,优先录取选测化学的考生。以上各项都相同,则按照必测科目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排序。
第二十条自主选拔录取考生按《南京医科大学2014年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入学时在江宁校区就读,七年制部分新生第一学年在南京师范大学就读。
第二十三条 我校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勤、免”为一体的完善的奖助学保障体系,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目前共设有各类奖助学金近40项,学生获奖助学金人次超过60%。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为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报考我校,学校设立了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20000元/生,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南京医科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标准及项目。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学生进入硕士培养阶段后,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南京医科大学颁发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或硕士)学位。七年制优秀学生,经选拔可直接升入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学习。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zs.***.cn
2.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3443、86862670、86862667
3.通信地址: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邮编:210029
4.E-mail:zj@***.cn
第二十七条 康达学院是我校设置的独立学院,其招生简章单独制定,详见《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14年招生简章》。康达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518-80689552。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4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项,按照教育部和江苏省招生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4年南京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面向江苏省考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按《南京医科大学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执行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