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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南方科技大学普通高校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2014年南方科技大学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组织机构及职责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11-18 00:03:00 解决时间:2017-05-19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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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省、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及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制定招生实施方案。(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及咨询工作。(四)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五)负责发放录取通知书及协调组织新生入学事宜。(六)负责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有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同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南方科技大学面向全国部分省市招生,全部为提前批“自主选拔”录取。具体计划以各省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我校按理工科大类录取,入学时不分专业。学生在大学三年级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社会需求再选择专业。

第十八条我校采用基于高考的综合评价录取模式。拟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在全国统一高考前,报名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能力测试。能力测试以笔试测验考生的独立思考和批判思维能力、想象力、洞察力、注意力和记忆力。

第十九条我校不设投档比例,凡参加我校能力测试并在提前批自主选拔志愿栏中填报我校且上第一批本科投档分数线的考生,全部调阅档案。

第二十条高考成绩占总成绩的60%,我校组织的能力测试成绩占30%,高中阶段的平时成绩(含面试)占10%,终构生的综合成绩,按考生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则先按高考成绩,再按我校能力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详见学校招生录取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考生未被录取时,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我校招生仅限已参加过我校自主能力测试的高中理科应届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我校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考虑到学校大多数课程均为英语教学并使用原版英文教材,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时慎重考虑。

第二十四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地招办规定加分进档,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6000元/年 住宿费1200元/年

第二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奖助学金政策:(一)南方科技大学为本年度招收的全体新生设立“政府奖学金”,每人6000元/年(连续四年、抵消学费)。(二)综合成绩优秀的新生,入学后可获得“一、二、三等新生奖学金”,可利用课余时间协助教师进行科研工作和其他公益活动。(三)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社会各界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

第三十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鲍传文

监督电话:0755-88010220

传真:0755-88010224

电子邮箱:jjzs@***.cn

第三十一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88010500/88010507

传真:0755-88010504

电子邮箱:zsb@***.cn

学校网址:http://www.***.cn

招生网址:http://zs.***.cn/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南方科技大学于2014年3月1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南方科技大学2014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南方科技大学委托南方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 2017-05-19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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