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我院自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时间内报到入学。
2.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查。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不符合相关规定,学院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3.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其原档案提供单位。对在新生复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籍规定》处理
(一)学院成立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自主招生工作。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相关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招生就业办、教务处、纪检监察处、系(分院)和学院办公室、宣传部、学工部、院团委、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信息资源中心、人事处、财务处等处室负责人组成。
学院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招生就业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生相关工作。
学院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招生就业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生相关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组织不同专业和考试科目组成自主招生考评组和命题考务组,各组由若干名考评人员(含组长1名)和工作人员组成。考评组和命题考务组名单由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评组和命题考务组负责制定本专业文化基础测试环节、综合素质测试面试环节、专业加试环节和综合素质测试机试环节的测试方式及测试内容,负责对各专业考生进行选拔测试,提出测试结果。
(三)学院成立特长考察专家委员会,由学院招生就业办牵头组成,负责考察考生申报的特长申请,审核认定考生的特长测试环节成绩。
(四)自主招生实行省教育考试院和学院纪检监察处双重监督,学院纪检监察处为自主招生的校内监督机构。
(一)为顺利完成自主招生工作,并确保质量,整个选拔实施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学院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所有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宁波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监督管理细则》的要求,确保自主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三)自主招生监督工作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处按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实施监督,后考试成绩(自主招生成绩系统)在第一时间由招生就业办、教务处、纪检监察处各备案一份。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凡考试中出现的大宗采购物品均按照学院相关程序进行。
(五)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院提出申请,如有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自主招生考试资格;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坚决取消其录取或入学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推荐学校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以及盖章认可的考生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院将采取且不仅仅采取取消报名资格、取消加分资格、扣分等处罚措施。
(六)考生填报的各项信息,经我院自主招生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不允许考生再做修改。
考生应仔细认真阅读我院发布的自主招生方案,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仔细填报考生信息,请谨慎审核判断自己所留信息是否真实有效,若因考生本人原因造成信息有误,信息不实,责任自负,我院将采取且不仅仅采取取消报名资格、加分资格、录取资格、判定成绩无效或扣分等处罚措施。
考生应仔细认真阅读我院发布的自主招生方案,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仔细填报考生信息,请谨慎审核判断自己所留信息是否真实有效,若因考生本人原因造成信息有误,信息不实,责任自负,我院将采取且不仅仅采取取消报名资格、加分资格、录取资格、判定成绩无效或扣分等处罚措施。
(七)每个考生限报一所院校,已录取考生不得参加当年高考和高职单考单招考试,未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当年高考及高职单考单招考试。
(八)《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管理办法》要求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所高校。我院不接受考生报考多所院校、重复录取。
(九)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宁波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新生报到和复查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