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 号)和《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教高厅〔2012〕4号)的文件精神,加强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促进高等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的需要。
第三条 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两级管理。省教育厅负责确定项目的类别、数量和经费额度,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立项和抽查验收;项目实施高校负责项目的经费配套、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
第四条 项目实施高校应高度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对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意义,构建创新创业能力训练体系,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建立与本计划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第五条 项目实施高校应以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为突破口,按照“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
第六条 项目实施高校应通过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引导广大学生在本科阶段进行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的训练,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创业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正确理解创业与职业生涯发展的关系,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实现学业、就业、创业、事业的有机结合,建立“开拓创新、诚实守信、团结协作、勇担风险、容忍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第七条 项目实施高校应与行业、企事业单位密切结合,建立“教学与科研互促、教师与学生互动、课内与课外渗透、自主与引导结合、创新与创业衔接、学校与企业对接、创业与就业统筹”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推进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
第八条 项目实施高校应从课程建设、学生选课、考试、学分认定、灵活学籍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尤其要开设有助于开展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选修课程。
第九条 项目实施高校应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及教务、科研、学生、就业、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开展,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正确把握工作方向,高效协调相关部门工作,保障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并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纳入本科生教学管理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学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实施高校应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家组,对省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进行评审、指导、检查和验收,专家组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
2014年辽宁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