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宁缺勿滥的原则。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学生如对奖助学金评审有异议,可向所在培养单位客观反映情况,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应在受理后及时作出处理。学生对培养单位处理意见仍持有异议,可在培养单位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受理后进行调查和审查并作出终处理意见,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培养单位。
第十三条已获批奖助学金的学生,如被发现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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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doc
2.《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3.《江苏大学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doc
4.《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doc
5.《江苏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2014年江苏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办法见《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