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济宁学院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济宁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宣传及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济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济宁学院2014年招生范围及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以上级批复为准。
2014年济宁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招生录取组织机构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