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城市: 广东 其它

已解决问题

2014年济宁卫校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2014年济宁卫校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6-27 16:34:00 解决时间:2018-03-25 16:30

满意答案

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 2018-03-25 16:30

类似问题答案

2014年济宁卫校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第三十九条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阅读详细内容)
2014年济宁卫校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八条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第十六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阅读详细内容)
2014年济宁卫校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四)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本科生和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阅读详细内容)
2014年济宁卫校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教育部归口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第九条教育部归口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四)组织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组织实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五)公布组织单(阅读详细内容)
2014年济宁卫校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阅读详细内容)
2014年济宁卫校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六条中的各项要求。2.之前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阅读详细内容)
2014年济宁卫校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六条中的各项要求。2.之前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二)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阅读详细内容)
2014年济宁卫校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阅读详细内容)

相关阅读

最新文章
相关学校
招生信息与资讯
技校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