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原则:根据我院公布的招生章程规定,按照考生考核的总分数及各专业招生计划,确定低录取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录取手续:学院于4月14日至4月18日在本院网站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录取通知书由学院寄发。
(三)已被本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享受相同待遇。但不能再参加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考,也不能被其它高校录取;未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考。
(四)在校期间参加全国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的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均可以向我院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核后,免试进入我院对口专业(专科)学习。以上考生于4月7日前到我院报名,提供相关材料,所报专业类别应与获奖的专业相近。经我院审核后,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
(五)考生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获得如下奖励的考生优先录取:
1、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三好(优干)荣誉称号的品学兼优的考生;
2、高中阶段获得由地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发明、创新等大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3、在市级及以上体育、文艺等方面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获三等奖以上的,以及取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的考生;
4、高中阶段获得由地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比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5、其他学院认可的特长。
(六)若所报专业已满,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以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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