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费标准:
①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5000元;
②汉语言文学、英语、法学、法学(海商法方向)、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数学与应用数学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7000元;
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流管理、车辆工程、机械工程、交通运输(国际航运管理
方向)、工商管理、会计学、工程管理、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安全与检验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财政学、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方向)、学前教育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9000元;
④艺术设计、音乐学、舞蹈学、软件工程(校企合作办学)、电子商务(校企合作办
学)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20000元;
⑤工商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28000元;
2、住宿费:学院统一安排住宿,根据住宿条件不同,住宿费按每生每年970元至1400元(公寓)收取。
3、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设置
一、优秀新生奖学金:
凡报考我院且被录取者,高考总成绩在考生所在省份本一批录取线以上的文、理科新生,奖励人民币2万元。
二、学院设立专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此外,还有国家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学院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少量勤工助学岗位,让学生通过劳动取得一定的报酬,弥补部分生活费开支。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按福建省招委会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办(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四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之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0~105%之内。学院可根据生源情况,确定必录和选录线。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航海技术专业要求:只招男生,身高1.65米(含)以上,无色盲色弱,双眼裸视力4.7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及以上;轮机工程专业要求:只招男生,身高1.60米(含)以上,无色盲色弱,双眼裸视力4.6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及以上(根据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及2010年7月下发的《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新生入学后须进行部分体检项目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考生,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档案退回其生源地。
第十六条 专业调配原则
1、我院在各省出档的考生中(除内蒙古外),专业调配采用“分数极差”的方式进行录取,专业志愿间的分数极差设为3分,即第一专业与其他专业志愿之间的极差为3分,其他专业志愿之间极差为0分。
2、根据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类)、学前教育(师范类)、汉语言文学(师范类)、英语(师范类)等六个专业的特殊性,为保证学生专业思想的稳定,原则上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3、我院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4、工商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两个专业面向福建省招收的考生,高考外语成绩不得低于外语总分的60%,生源不足时不再降分录取。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原则上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执行。在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可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协调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十八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
一、音乐学、舞蹈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我院确认各省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依据2014年考生所在省划定的艺术类文考分数线,按联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如有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规定的投档原则为准。
福建省实行“一档多投”的录取模式,我院确认福建省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依据省考试院划定的艺术类文考分数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2014年我院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为初步计划,根据生源情况,招生计划可在省际间进行调整。
二、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我院确认各省体育类专业联考成绩,依据2014年考生所在省划定的体育类文考分数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规定的投档原则为准。
第十九条 我院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如与各省招生办制定的相关原则冲突,按各省招生办制定的录取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我院贯彻落实阳光招生政策,不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由集美大学纪委、监察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和检查。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举报、投诉电话(0592-6181580)和电子信箱:jiwei@***.cn http://cyzsb.***.cn/s/63/t/128/82/1c/mailto:jiwei@***.cn,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和事。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诚毅学院网址:http://chengyi.***.cn/
招生办联系电话:0592-6182895、6183328
招生办传真:0592-6180587
招生办电子信箱:cyzsb@***.cn http://cyzsb.***.cn/s/63/t/128/82/1c/mailto:cyzsb@***.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集美大学诚毅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院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2014年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制度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