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招生就业处、体育教学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成员组成的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就业处、体育教学部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2.录取原则:
录取时,学校按照考生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按60%计算)、文化课成绩(按40%计算)总分,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按照以下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1)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之一的从事足球项目的考生,可以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也可由本人申请参加由学校自行组织的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文化课考试大纲》自主命题的考试,成绩合格,经教育部“阳光平台”公示后,由学校报请生源所在地(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录取不超过学校当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总数20%的考生。
(2)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且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5%,由学校报请生源所在地(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录取不超过学校当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总数30%的考生。
(3)体育专项测试合格,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且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由学校报请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录取。
3.专业安排:在符合国家招生政策及学校规定的前提下,学校根据专业招生要求及考生的学习基础情况,安排考生到适当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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