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校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管理,随时抽查实验工作记录,实施中期检查,查阅学生实验原始数据、实验报告和文献综述,并根据实验进展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资助。学校还将定期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结题,结题时除提交《湖南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外,还应提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原始材料(调查问卷、实验记录及数据等)和总结报告、论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等。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验收。
第十三条已立项项目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组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结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应向学校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的项目,予以撤销,追回经费,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及学生申请的专利等项目成果应标注“湖南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所需费用由项目支付,专利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五条保障机制
1.学校所有的教学基地、实验中心、技能中心、各类实验室等都是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基地,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实验仪器设备等。
2.学校相关部门积极为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提供完善的后勤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鼓励与奖励办法
1.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对积极参与并完成“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优秀学生,按《湖南中医药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给予一定学分奖励。
2.对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表现突出、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经指导教师推荐、学院项目专家组审核、学校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在评优、评奖、对外交流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项目完成后,学生发表论文或参加竞赛获奖,按学校相关奖励办法对学生进行奖励。
3.学校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指导工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年终核算课时酬金。同一项目只按高级别计算。
4.定期评选“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组织单位和优秀指导教师,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七条本项目由教务处统一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略):湖南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执行承诺书
湖南中医药大学
2014年6月修订
2014年湖南中医药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评审程序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