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按本章第(一)节第2条规定,考生加分幅度为中考所含科目满分之和的10%,考生所获加分可任意分别加入其相关科目的中考成绩。
⑵县(市、区)教育局应根据本县(市、区)情况,在确定当地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没有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则按市州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计划内录取控制线(等第)的同时向社会公布具体的加分办法。
⑶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应在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具体加分办法公布后3天内,向其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供其书面的具体加分意见,具体时间由县市区教育局规定。
⑷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报考民族乡计划志愿时,使用加分后的中考成绩。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如同时填报了非民族乡计划(包括非本人户籍所在民族乡的定向到民族乡招生计划,下同)志愿的,其参加非民族乡计划志愿的招生录取工作时,不享受加分政策,只能使用其原始的中考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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