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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交费

2014年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章程交费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7-04 04:41:00 解决时间:2017-05-22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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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交费

  第十一条 注意事项

  1.采用银行电汇方式交费的考生,请务必在附言栏注明考生本人姓名、考生号,以备学校确认考生交费信息。

  2.采用建行代收费方式的考生,请向银行索取加盖有银行现金收讫章的收据,妥善保管。

  3.学校咨询电话:0311-

  建设银行咨询、投诉电话:0311-85060154

  第十二条 成功完成交费的考生于4月25日到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行政办公楼203室)领取准考证。领取准考证时须携带如下材料:

  1.身份证(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带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交一份复印件留档)。

  2.报考证(由报名点出具的加盖公章确认的报考证)。

  3.银行交费收据。

  第十三条 考试时间

考试日期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备注4月26日上午文化基础考试具有免考资格考生除外4月26—27日26日下午27日全天专业素质测试根据考生人数适当缩短或延长

  第十四条 考试地点

  考试全部安排在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具体考场见准考证。

  第十五条 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由文化基础考试和专业素质测试两部分内容组成。

  1.文化基础考试

  (1)考试内容: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特点,考试内容由语文、数学、英语3门课程组成。语文、数学每门课程150分,英语100分,满分400分。

  (2)考试形式:笔试。

  (3)考试时间:150分钟。

  (4)免考政策:考生任一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高中会考成绩达到B等以上(含B等),可取得相应科目的免考资格,考试成绩按满分计算。会考成绩以省教育厅中考中心审定结果为准。

  (5)加分:考生如已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可在考试总成绩之外获得加分。加分规则如下: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者,加20分;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者,加30分。

  (6)免试资格:在高级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获得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或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获得的技能大赛免试资格可保留至下一年度);

  具有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2.专业素质测试

  (1)测试内容:包括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形象气质、礼仪修养、个人特长等。测试结果分为:优、良、可3个等级,对应分值为:优(150分)、良(130分)、可(100分)。

  (2)测试形式:面试。

  (3)测试时间:每名考生测试时长不超过5分钟。

  (4)免考政策:考生任意一项特长(演讲、文学、体育或艺术特长等)获得县级及以上奖励或证书,可以取得专业素质测试免考资格,考试成绩按满分计算。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1.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试总成绩=文化基础考试成绩+专业素质测试成绩+加分优惠成绩。

  总分相同时,按照专业素质测试成绩、语文、数学、英语顺序比较考生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单科成绩均相同者全部录取。

  2.充分尊重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优先录取考生第一志愿,第一志愿无法满足录第二志愿,依此类推。

  3.专业调剂

  (1)智能手机软件应用技术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考生,其他专业录取时有缺额计划的可参加调剂。

  (2)如有缺额计划,学校在录取期间面向未被录取考生按照从高分往低分录取顺序征求调剂意见,服从调剂者予以录取,额满为止。

  4.拟录取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5、订单培养计划在录取时不单列,根据我校录取原则统一录取。新生报到后组织有意向学生参加企业面试,经面试合格转入订单班学习。详情请登录学校网站查询。

  第十七条 学籍管理

  1.参加单独招生考试被录取的考生享受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考生相同待遇,统一注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

  2.凡参加单独招生考试,经学校公示确认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允许调换专业,不允许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毕业生待遇

  修业期满,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教育部网上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河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颁发就业报到证。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遵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品德要求

  思想政治品德符合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时,须携带考生成绩、加分照顾等证明材料原件。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对违反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88号

  邮政编码:050026

  联系电话:0311-85110111,85110222,85110036(兼传真)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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