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医科大学,部标代码为10598,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条 广西医科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大学。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生、高等教育等各层次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校址为南宁市双拥路22号,邮编530021。
第五条 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是我校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事项。
第六条 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广西医科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工作机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贯彻“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九条 对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已投档的考生,学校采用分数优先原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分配专业。“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生计划的专业和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对执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已投档的考生,学校采用分数优先原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分配专业。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被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的,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与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2014年广西医科大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