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见附件1)的考生,须向高考报名站提供有关证明、证件。如果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高考报名站或相关部门,视为自动放弃加分、降分照顾资格,逾期不再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1)少数民族考生和享受地域照顾分的考生[指附件1中第三条第“(一)”点和第五条所列情形的考生]必须在高考报名时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由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原件后将原件退给本人,复印件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存档备案。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必须在2014年2月28日前提供经相应部门审核盖章后的《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附件4,以下简称《登记表》,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二份[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交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存档备案]。
(3)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必须在2014年2月28日前提供经县、市人社局审核的《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见附件5,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二份(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交县、市人社局存档备案)。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必须在2014年2月28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经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见附件6,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二份(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交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存档备案)。
(5)台湾省籍考生必须在2014年2月28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地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必须在2014年2月28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县、市民政局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
(7)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必须在高考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提供获奖原始证明材料(运动员等级证书、获奖证书、比赛成绩册、秩序册)的原件和复印件。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在通过资格审核后,还必须参加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测试。符合体优统测免试条件者,交验材料经市、县招生办(考试院)逐级审核汇总后,连同《2014年体育竞赛优胜者统一测试免试简明情况登记表》送至我院复核备案。
(8)外来人员(包括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持有有效期内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人员),以及区内户口迁移和异地就读人员享受地域性及少数民族降分照顾政策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2009〕5号)和《关于解释我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桂考院〔2010〕308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社会考生”仅指历届考生和“同等学力”考生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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