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意报读我校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邮箱、传真或现场报名的方式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本着招生学校自主选拔录取原则,我校组织面试考核,根据考生的综合考核情况排名确定预录名单。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确认录取后,根据录取结果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 身体状况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取。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由于警察院校的特殊性,建议身体条件不适应体育训练者慎重填报我校各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对专业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考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办理有关入学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对未经批准逾期七天不到校报到注册者,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被录取考生的户口,可由考生自主选择决定是否迁移,如办理户口迁移,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我校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学完规定的课程并经考试合格,发给国家承认的普通大学专科学历毕业证书。面向社会就业。
第二十条学校为在校学生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建立了“奖、勤、贷、补、减、免”助学体系。特困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并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勤工俭学和协助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确保学业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公布渠道: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发布高考录取信息的渠道、我校招生信息网站。
第二十二条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电话:0771-5612367,5610122(传真)。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长湖路6号,邮编:530023。
网址:http://www.***.cn。
邮箱:gxjcxyzsb@***。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4年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对口自主招生报名、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