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及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根据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总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及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
2.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拟被录取考生(已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的考生除外)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人人事档案寄送至我校研究生工作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寄送人事档案者,视为自动放弃。
3.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4.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将在我校研究生工作处网页统一公示,公示期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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