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务院公布的《高等教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选择或聘用。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等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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