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高职招考录取的学生在学费、学籍管理、学历文凭、奖助学等方面与学院普通高考高招录取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由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的,由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http://cuc.***.cn/
招生办E-mail:xhzs@***.cn
通讯地址:福州市闽侯上街大学城学府南路。
邮政编码:350117
电话:0591-22868667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省招委会有关高职招考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2014年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高职招考招生其他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