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校专业录取原则为:根据专业招生计划按进档考生投档分(其中面向中职生的投档分为文考总分加照顾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执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录取照顾政策。
第十三条学校高职招考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高职招考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14〕1号)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均对外公开。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申诉电话:0591-22865068。
第十五条为确保生源质量,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学校具有较为健全的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综合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代偿等多个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或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250—400元/人/月)。此外,软件学院另设立宏天助学金,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资助。同时,学校还实行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扶持、帮助政策。
第十七条高职招考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学校其他院系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咨询联系方式、录取结果公布及网址
招生咨询电话:0591-22863181
通讯地址:福州地区大学新区学府路3号福建工程学院招生办,邮政编码:350108
学校网址:http://www.***.cn
录取结果将通过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录取结果查询网页及福建工程学院招生网页(http://join.***.cn)查询。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福建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福建工程学院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2014年福建工程学院高职招考招生录取原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