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建设工程学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建设工程学部
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
2014年大连理工大学建设工程学部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负责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将录取结果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