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每人每学年贷款额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
2. 实行借款人一学年一申请、发放的办法。
3.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借款学生(包括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学习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利息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
4.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
5.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长不超过14年,短不低于6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
6. 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履行连带还款责任。
7. 每年12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9月20日偿还)。借款学生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借款人可以按借款合同约定不还本金,但需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宽限期结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并足额支付利息。
8. 可以提前还款,每年1月-10月的每月20日为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需一次性还清一个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提前偿还按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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