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起付额标准: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住院起付额标准以下(含本数)的医保费用。住院起付额标准为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市外定点医院1200元。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超过住院起付额标准部分的医保费用,在市内一、二级定点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在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的,1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1万元以上部分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转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1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8%、个人自付22%,1万元以上部分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3%、个人自付17%。
(3)2013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年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49912元;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497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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