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南民族大学(国标代码10524),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直属的全日制多学科综合性大学。学校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82号,学校性质为公办。
第三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本科(含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艺术类、体育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以下简称预科)等。
第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中南民族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为主任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名称为中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学校本科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约占65%。
第九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符合学校投档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在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中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同等条件下根据相关单科成绩和专业志愿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2013年中南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