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我院以往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若本章程与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章程由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2013年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省外附则类似问题答案